有人投诉!粤潮新园小区加装电梯 铲除绿化带

潮州日报 2017-07-05 1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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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日报君收到一封匿名投诉信,写信人为粤潮新园部分业主。信中反映到:粤潮新园住宅内存在乱象,有住户为满足电梯安装需要,联合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小区全体住户发布公示称,将铲平原本位于15幢和16幢中间的花坛铺设水泥路面以配合电梯安装工作。

近期,日报君收到一封匿名投诉信,写信人为粤潮新园部分业主。信中反映到:粤潮新园住宅内存在乱象,有住户为满足电梯安装需要,联合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小区全体住户发布公示称,将铲平原本位于15幢和16幢中间的花坛铺设水泥路面以配合电梯安装工作。

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

昨天下午,日报君前往粤潮新园了解情况。

我们看到,在粤潮新园的5幢与14幢的外围,搭建着竹架,工人们正在施工。在15幢与16幢的中间,日报君见到了信中所说的花坛绿化带,但是花坛完好,目前还没有动工。

在粤潮新园小区的大门口旁,我们看到有两份由物业管理处贴出的公示,也看到了信中所提及到的内容:16幢楼梯前室部分花圃将被移除,改为水泥路面,方便各业主通行。

随后,日报君从物业管理处了解到,15幢与16幢之间的花坛绿化带确实要铲除,但并非全部铲除,而是部分。“我们为什么要铲除部分花坛绿化带呢?是有原因的。”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考虑到加装电梯占用原先的通道,所以计划将16栋和15栋之间的花坛改为水泥路,方便16栋旁车库车辆的出入。“可能是我们没有表达得很清楚,所以才会产生误会。”物业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说,目前已经贴出第二份公示,并附上了施工图纸,解释并不是将花坛全部铲平。

律师看法

日报君:16栋住户加装电梯,需整修去除部分绿化公共用地作为永久性通道,这种行为是否是合法行为?

新安事务所张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如该绿化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不属于个人所有,则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去除部分绿化公共用地作为永久性通道”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未具备该法定条件擅自处分不属于合法行为。

日报君:如果其它部分住户反对部分公共绿化用地作为通道,双方需要怎么样协商?

新安事务所张渠律师:行要好伴,住要好邻。无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从邻里情份上讲,邻里之间的纠纷尽量协商解决。邻里矛盾不少人或多或少都遇到过,一般情况下,建议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正确反映诉求,或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帮忙协商,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商量出较佳的协调方案。如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潮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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