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严格规范房售和物业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

潮州日报 2017-08-22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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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商品房销售和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我市商品房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做出提醒告诫。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和物业服务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商品房销售和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我市商品房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做出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和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不按规定标明每套商品房总价、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3、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5、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6、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7、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及收取供水、供电、燃气安装等配套费或收取其他未予标明的费用;

8、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注意和避免以下情形:

1、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没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2、物业服务价格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4、实行小区和停车场出入证(卡)管理的,没有为业主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没有为每辆停放的机动车免费配置1张停车场出入证(含IC卡等);

5、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超过规定标准;

6、没有由业主或使用人自愿选择,强制提供服务收取垃圾余泥处理费;

7、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服务收费,没有经双方协商;

8、没有按政府规定的二次供水价格收费,自定标准。

四、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自主定价,服务经营者应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定价权力:

1、经营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物业共用部位等经营停车服务的,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双过半”原则(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建设单位、个人等取得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3、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向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五、市、县(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检查、巡查和舆情监测,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