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潮州这部分用地手续有关问题要怎么处理

小狐聊房 2020-05-11 16: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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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完善市城区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下为主要内容。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确保国有、集体资产

近日,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完善市城区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下为主要内容。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置类型

(一)经法院裁定需办理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转移登记的;

(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土地、房产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的;

(三)经拍卖行竞拍取得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

三、处置原则

(一)以上三种处置类型,均可由现权利人(买受人、改制后企业或资产承接人,下同)直接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以上三种类型取得不动产,原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用地的,除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保留划拨方式外,均应按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将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并可由现权利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拟订协议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给予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四、明确程序,合理处置

(一)属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类型。原则上由生效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列明的权利人持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其中:原土地性质属出让用地的,经权利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或办理免税证明)后,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原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用地的,市自然资源局应按权利人的申请先予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二)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类型。改制企业(或权利人)须持区级(含区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或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上主管部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改制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其中:原土地性质属出让用地的,改制企业(或权利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或办理免税证明)后,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原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用地的,且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改制企业(或权利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或办理免税证明)后,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改制后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条件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原则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应按改制企业(或权利人)的申请先予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对于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允许改制企业(或权利人)按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申请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处置方案实施。

属中央、省属驻潮企业改制、破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涉及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的,由改制企业(或权利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申请时应提交原批准同意改制(破产)的文件(或法律文书)、改制(破产)后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方案等材料,并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支持意见函;如企业改制后现权利人与原企业主管部门完全脱钩的,也可由属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企业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支持意见函。

(三)属拍卖行竞拍取得类型。原则上由权利人(买受人)持拍卖行出具的拍卖文书、交纳税费凭证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其中:原土地性质属出让用地的,权利人在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涉税手续后,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原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用地的,市自然资源局应按权利人的申请先予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确定出让时点和土地用途。

(一)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类型的出让时点的问题。鉴于本意见列明的三种行为已经实际发生、现权利人已实质取得并使用土地,在办理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手续时,出让时点按以下原则确定:属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类型的,出让起始日期自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之日起计;属企业改制类型的,出让起始日期自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之日起计;属经拍卖行竞购取得类型的,出让起始日期自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计。

原土地性质属出让用地的,按原出让年限执行。

(二)土地用途的问题。本意见列明的三种类型取得不动产,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原土地取得时的土地用途和本处理意见第五点第(一)项确定的出让时点的土地现状组织地价评估,按照原土地取得时的土地用途补办出让。今后因改建、转产、搬迁等原因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三)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本市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原改制企业没有严格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潮州市城区企业改革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企业改制方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缺失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改制完成且在改制过程中没有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证明,可以依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六、依法组织地价评估,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地价评估,评估时点、土地用途按本意见第五点执行,评估时点用地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按规划条件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时点用地未取得规划条件的,按土地现状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五点第(一)项确定的出让时点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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